《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流程指引》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
流程指引》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流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重庆市亲子鉴定流程指引
1目的
2适
用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该鉴定业务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3机
3.1
3.2
4工作环境
及设备设施
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条件的工作环境,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配置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检定、校准、核查。
4.2
5委
托受理
5.1
亲子鉴定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审查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受理。
5.2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
5.3
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5.4
单位委托亲子鉴定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5.5
亲子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单位或个人姓名、鉴定事由、鉴定事项、被鉴定人信息等。
5.6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满足鉴定需要的,予以受理。
委托人需要增加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材料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
5.7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不得以合作关系开展亲子鉴定工作。
5.8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5.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5.10
司法鉴定机构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的司法鉴定风险包括:委托书一旦签订确认完成后,被鉴定人本人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能更改;如更改信息,按重新鉴定办理,并且全额缴费;要有正确接受亲子鉴定结果的心理准备等。
6鉴定
材料
6.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亲子鉴定委托事项,认真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或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6.2
6.3
6.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现场提取被鉴定人指纹、人像、生物检材并实时记录采集时间、样本类型、份数等内容并存档,特殊情况如公检法司等办案机关送检委托除外。可以注明被鉴定人自诉称谓等相关信息。
6.5
所有被鉴定人的生物检材都必须采集,且尽可能采集足量,能满足复检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标识的唯一性,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确保在准备、检测、流转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污染、破坏。
7检验
过程
7.1
试剂要求
对于影响亲子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耗材,司法鉴定机构采购前应进行合格供应商评价,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核查,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商品化检测试剂盒应以实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确认。
7.2
DNA提取和纯化
7.3
PCR扩增
7.4
PCR产物分型与结果判读
使用遗传分析仪对PCR产物进行毛细管电泳,按照操作手册使用相关软件由司法鉴定人进行结果判读。
7.5
亲权指数计算
7.6
鉴定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对于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的亲子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鉴定过程涉及的群体遗传学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文件化和确认。
8鉴定
意见出具
8.1
8.2
8.3
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8.4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照片及被鉴定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拍照或扫描件等材料应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组成部分,以便鉴定意见书使用单位核对查验。
8.5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方式送达委托人,不得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保留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凭据。
8.6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8.7
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有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需要补正的情形,在不改变原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9鉴定
收费
9.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收取亲子鉴定费用。严禁恶意哄抬或大幅降低亲子鉴定费用,扰乱亲子鉴定市场秩序。
9.2
因增加亲子鉴定事项需增加鉴定费用的,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应当按照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的时间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供当地增值税发票等收费凭证,并复印此凭证存入鉴定档案。
9.4
因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经产生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10终止
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亲子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11重
新鉴定
11.1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1.2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重新鉴定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11.3
重新鉴定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
12鉴定材
料的保存
12.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材料及其复制品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亲子鉴定材料。
12.2
12.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司法鉴
定宣传
本指引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和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4201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8A002: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B/T372232018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5004亲子鉴定文书规范
CNASAL142019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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